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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日 <89>云建住字第30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为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 开发公司的主管机关,为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州、市、县为当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或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条 各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开发公司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城市(镇)土地开发、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开发公司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投标中标承担开发任务。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制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搞好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工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公司可以直接组织兴建住宅和其它经营性房屋(如贸易中心、综合服务楼、办公楼、仓库、旅馆和公用性质的厂房等)进行出售或出租;也可以将经过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兴建工程项目,转让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开发公司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进行统一征用土地、拆迁、安置工作。开发公司主要承担本城市的开发任务。有条件的也可以承担其他城市的开发任务,但需经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主管机关批准。还可以选择本区域内,有购买能力的农村、集镇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出售给居民和农民。
 第五条 开发公司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经过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登记开业的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经理是法人代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按(88)财会字第67号文规定,做好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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