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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保密规定

云南白药保密规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云南省医药管理局、
 云南省国家保密局、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珍贵的传统医药学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白药是指:由曲焕章先生创制,其妻缪兰瑛继承并于一九五五年以“曲焕章万应百宝丹”(包括百宝丹、重升百宝丹、三升百宝丹)向人民政府献方,据此献方由国家授权机关批准的专厂使用“云南白药”品名定点生产,其处方、工艺于一九五六年被列为国家保密范围的传统医药。
  第三条 云南白药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其说明和实验研究资料都属于国家秘密。
  前款国家秘密事项,由省国家保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守上述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凡涉及云南白药保密内容的机关和单位,对有关保密资料,应专卷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同其他资料混放。借阅有关白药保密的资料必须经该机关或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在指定地点阅读。如需复制或摘抄,须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批准。收发涉及云南白药保密内容的资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存档或销毁。任何人不得将云南白药的保密资料据为己有。
  云南白药的有关保密资料保存期满后,应在保密工作机构监督下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第五条 云南白药由省医药管理局指定并经省卫生厅批准的单位生产。经批准生产云南白药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保守云南白药秘密事项和其他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云南白药生产单位因故不能生产或停产时,有关保密资料应按保密规定登记造册由专人妥为保存。
  第六条 参与云南白药原料处理和成品生产等工序的人员,只能了解有关范围内的保密资料。不得向他人询问与自己无关的保密内容或擅自扩大保密内容的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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