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订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
《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4年1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条例。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外的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贸易。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支持和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