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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七)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八)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消灭后签订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九)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十一)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十二)当事人对经济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被确认机关宣布撤销的合同。
  第十七条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的处理,分别采取返还、赔偿、追缴三种办法。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的,可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原确认正确的应驳回复议申请;原确认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书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对已生效的确认书应当认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发生效力的确认有错误的,应当撤销确认,重新处理。
  复议案件应当收取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订立假经济合同的;
  (二)倒卖或非法转让经济合同的;
  (三)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或转包渔利的;
  (四)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限制流通的物及其调拨单、提货单、批文、指标的;
  (五)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者提供印章、帐户、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的;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九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当事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没收物品和本金一部或全部、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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