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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采用留置形式的,被留置方不按期履行合同,留置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十二条 空白经济合同文本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专业空白合同文本由有关主管部门印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通用空白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或者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鉴证的除外。
  鉴证经济合同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到场。情况不明的,鉴证机关应先查明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鉴证。
  经鉴证的经济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协议形式报送原鉴证机关备案。
  发现经济合同的鉴证有错误时,原鉴证机关应及时撤销鉴证,责任属鉴证机关的应退还鉴证费。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经济合同无效: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合同;
  (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四)主要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计划的合同;
  (五)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的合同;
  (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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