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科技人员取得的科技承包和技术服务报酬,不限数额,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但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承包、服务收入交回单位的部分,可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承包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
3、由单位组织进行科技承包的科技人员,在承包期间,原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若遇单位调整工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等,与单位其他科技人员同等对待。
二、在鼓励单位有组织地放活科技人员的同时,应积极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走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和人才相对富裕的中型企业,去承包、租赁、创办、领办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到农村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
1、除承担重点项目和正在执行单位工作计划的骨干以外,科技人员申请辞职到农村和乡镇企业从事科技工作的应予批准。辞职须事先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单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2、科技人员个人去农村、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进行科技承包和技术服务,根据合同规定所得的收入,除照章纳税外,都归个人所得。
3、业余兼职按省政府办公厅去政办发〔1988〕54号文件即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办理。
三、各级、各部门分管的科技项目、“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综示区”、科技推广、基地建设、山区综合开发、扶贫项目等,一般都要通过报纸、电台、信息发布会、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等进行公开招标。本地区、本部门、外地区、外部门及各种所有制的单位和科技人员都可投标。经过平等竞争,择优进行承包。
凡进行科技承包的项目,都要认真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目标、效益、措施、资金、物质条件、验收标准、方法,报酬及兑现方式,违约责任及风险处理办法等。承包合同由主管部门和当地科委进行技术鉴证,并到工商部门登记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证合同的兑现。
四、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为放活科技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可按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科综字0810号文件《关于发布<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云政发〔1988〕43号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