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1988〕60号)
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业经省政府第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科委、科干局反映。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挖掘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动员更多的科技人员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振兴我省经济,必须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积极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下同)采取各种形式支援农村、边疆、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急需人才的中小企业,开展种种有偿技术服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等。当前,应以推行种种形式的科技承包为重点,特别是农、林、牧、水等科技事业单位要走在前面,组织大批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以及乡镇企业等方面的科技承包。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省放活科技人员,应以单位组织的智力流动为主,各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国家正确的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科技承包和各种有偿技术服务。
1、全民所有制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免征收所得税;全民所有制科研、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上述技术活动的净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2、承包各级、各部门的科技项目、“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综示区”、科技推广、基地建设、山区综合开发以及扶贫项目等,达到合同规定指标,经审核验收后,可从扣除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购置费的项目经费中,提取5-10%的金额,作为科技承包报酬。
上述报酬和单位面向社会组织的技术性收入,直接参加的科技人员个人所得部门,进行科技承包的一般不少于50%;进行其它技术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其中承包粮食、畜牧、林业等项目和到贫困地区承包或服务的,分配比例还可以适当提高。科技人员与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共同承包科技项目,要按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合理分配报酬,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得报酬,可高于其他人员平均所得报酬的2至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