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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继续巩固、发展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优惠政策。
  科技力量较强,对行业科技进步影响较大的科研机构,可牵头成立行业技术开发、服务中心,除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外,可承担科技规划、项目论证、协作攻关、成果评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为加强我省科研中间试验环节,各级科委和有关部门应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行或与合适的中小、乡镇企业,共同建设主要承担中试任务的工厂、车间、基地。这些工厂、车间、基地经省科委审批后可享受科技开发企业的待遇。
  责成昆明市人民政府、省科委、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昆明科技开发区规划及其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科技外事归口省科委管理,主要负责制定我省科技外事管理细则,编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计划,监督检查计划、项目执行,负责全省对外科技保密工作。
  在省的外事年度用汇计划中,每年划出不低于10%的科技外事用汇指标和额度,由省科委掌握,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
  由省科委负责筹建省科技进出口公司,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科研产品及技术进出口权,经营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接受外贸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
  四、疏通科技信贷渠道。省科委、省财政厅及省人民银行联合创办省科技信贷和创业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地、州、市也可创办类似机构。
  经济效益好的科技开发企业、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发行债券、股票,向社会集资。
  五、改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机构要通过科技开发、科技承包、科技服务等增加收入。一般科研机构的净收入在保证50%以上用于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可增加职工的福利和奖金。科研机构的奖金税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技术开发所每减拨10%的事业费,可在此基础上再放宽零点三五个月基本工资。全部减完的,可放宽到八个月基本工资。超发部分,照章纳税。今后国家如有更优惠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办。技术开发科研机构一九九○年基本减完事业费。个别未减完的,不再返回原单位一半事业费。
  目前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农业和社会公益科研机构,有创收能力的,应积极挖潜创收,逐步减拨事业费。其事业费减拨30%的,奖金税起征点放宽到六个月基本工资;减拨50%的,放宽到七个月基本工资;减拨70%的,放宽到八个月基本工资,并可享受事业费自立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的其它待遇,创收能力差的,经审定后,实行事业费和基本工资包干,其创收部分除提留40%的发展基金外,由单位自主分配。
  六、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从一九八九年起,省里每年拿出二百万元设立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其中省财政拨款一百万元,省科委筹措一百万元。成立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重点支持我省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领域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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