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1988〕1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正在沿着中央指出的方向前进。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的建立还有待于作出努力,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有相当一部分科技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没有搞活。为了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最近,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国务院作出了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发展科技事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要进一步确立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目标,推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逐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进入企业、长入经济,开发有云南特色、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国际、国内市场,加速传统产业、传统农业的技术改造,攻克重大技术难关,取得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为加快云南资源开发创造条件,使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出更大的步伐。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加快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作出了如下规定,请与国务院的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技机构都要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各级科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推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经营管理者;在今、明两年内,逐步落实“四包一挂”合同(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技水平、科技后劲与收益分配挂钩),并监督、协助实施。
其它类型的科技机构,也要积极引进竞争机制,认真实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责任制。
二、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长入经济。科研机构创办或联办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性开发的科技开发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属全民、集体性质的,经批准成立后,其技术性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交通能源基金,以后纳税有困难的,还可适当减免;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照章纳税;科研试验产品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新产品的税收规定办理;中试产品在批量生产前,暂免征产品税;属于商业活动的收,按有关规定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