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对《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的说明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城市区内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发(1987)6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的《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规定》、省政府(1987)185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市政府以昆政发(1988)91号文转发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
此《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会同市乡镇企业局研究起草,经我处征求市科委等部门的意见,报经分管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批转执行。
现将《实施办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过去,我市不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由于体制和政策方面等原因,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乡镇企业的发展又亟需人材。户口、住房等问题是影响科技、管理人员积极性发挥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普遍性问题,本《实施办法》,规定了“原所有制身份不变,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原住房继续使用”等优惠规定。
二、关于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省政府(1987)185号文件规定:“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五年后方可流动”。工作实际中,经常碰到有的大中专毕业生,宁肯在城里等五年,也不愿到乡镇企业工作五年。因此在《实施办法》中,把可以流动的时间缩短为三年。这样规定既可防止人才的浪费,又有利于毕业生的分配。
三、关于“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临近离退休人员,可以提前3~5年退休”的规定。也是结合本市实际,鼓励身体健康、有专长的临近离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一条优惠政策,待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四、考虑到乡镇企业既要吸引人才,又要注重稳定企业原有人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乡镇企业原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参照执行,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会作用。
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