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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人事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凡带薪带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乡镇企业所得收入,达到纳税数额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 凡调动、辞职、停(带)薪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其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可优先照顾。凡在原单位符合评定职称条件,但因限额指标不够,没有评定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若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者,可由市职改办划拨专项指标。不属上述情况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二年后,可参加评定职称,评定条件以实绩为主,并免试外语。
  第七条 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或休假时间,到乡镇企业兼职服务,报酬归己。非业余兼职服务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并与所在单位商定收入分成。兼职所得报酬,应依法纳税,兼职利用原单位仪器、资料和物资,须经批准,并支付一定费用。
  第八条 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受分配计划限制,粮食、户口和行政关系由县(区)乡镇企业局负责管理,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再执行见习期。在乡镇企业工作每满三年,确有成绩者,晋升一级工资(进入本人档案),三年后即可流动,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商定。城镇“五大”毕业生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者,原户口、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工作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录用为干部。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距退休规定年龄尚差三至五年,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提前退休。三至五年内若遇原单位调整工资,可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
  第十条 凡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原单位应予支持,本人应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所得报酬应依法纳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或残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由用工单位负责;因病和非因工伤、亡的保险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可参照此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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