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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人事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1988)91号)


           批转市劳动人事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
          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人事局拟定的《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现予批转执行。望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打下基础。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才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和兼职等形式,承包、租赁、创办、领办乡镇企业和开办种类各类养殖、种植业,以及从事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维护科技人员、管理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收入。
  第二条 凡要求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除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工程者外,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予批准。他们调到乡镇企业后,原所有制身份不变,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原住房继续使用。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县(区)乡镇企业局负责管理,不占该部门编制。工作每满三年,确有成绩者,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三条 凡辞职到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原住房继续使用,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由县(区)乡镇企业局负责管理,不占该部门编制。在乡镇企业工作三年以上要求继续留用或安排工作者,由原单位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辞职前和继续留用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条 凡停薪留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经原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留职时间每期不超过三年,若乡镇企业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可继续签订留职合同。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向原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第一到第三年间分别按30~60%上交)。其中,到本市贫困县、乡镇企业的,免交。若遇原单位调整工资,评定职称和分配住房,应与原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合同期满回原单位以后,工龄连续计算,若编制已满,允许超编安排,逐步调整后,再纳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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