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引进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推广和移植;
(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培训;
(四)销售经批准的自身研制的中试产品、科研新产品、仪器设备等;
(五)对养殖业、种植业进行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其研究成果;
(六)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批准后,充当技术交易的中介人。
第五条 在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对外进行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联合经营。其涉外事宜按国家和省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专、兼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经营作风。不得剽窃他人的发明、发现和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时,应严格遵守《
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和明确的研究、开发、服务、咨询和成果推广的业务范围;
(二)有一定的资金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科研院所的申报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元;技术服务(含咨询)、成果推广机构的申报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千元;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科技人员或有真才实学的其他人员;
(四)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在民族自治地方及边远山区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其条件 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成立民办科技机构,由领办人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填写《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开业申请登记表》,同时报送机构章程、开户银行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及机构中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权限如下:
第九条 成立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冠县(市、区)名的,由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二)冠地、州、市名的,由地、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三)冠省名的,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民力科技机构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必须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