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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1988)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
              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

附:          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鼓励非在职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民办科技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集体、个体或合伙创办的,由科技人员自愿组合的,实行自行决策、自主经营、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智力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凡具有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辞、退职、留职停薪人员及社会上自学成才的待业人员,均可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的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科技人员,准予在云南省境内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第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确定研究、开发、服务、经营方向。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研究、开发(包括二次开发)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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