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经批准成立的边境贸易公司、商号,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并向所在县(市)边境贸易管理局、海关、税务局、动植物检疫局、商检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所在县(市)银行开立帐户,方能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州鼓励州外工商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列形式参与本州边境贸易经营活动:
  (一)与本州边境贸易公司、商号开展购销业务;
  (二)委托本州边境贸易公司、商号办理进出口业务;
  (三)同本州边境贸易公司、商号联营;
  (四)经批准,可以自办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原料加工企业,及边境贸易公司、商号。
  第十六条 边境贸易公司、商号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原则。
  第十七条 允许边境贸易公司、商号依照本条例规定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自行筹集和运用资金,自行确定用工形式和奖励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边境贸易公司、商号应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逐步向集团化、专业化经营和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边境贸易公司、商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会同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罚:
  (一)擅自变更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
  (三)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条 边民互市,除国家禁止、限制和省、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物品外,均允许在本州指定的集市内进行交易。

第三章 边境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对本州与邻国的经济技术、劳务合作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贸易活动纳入边境经济贸易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