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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失效]

  不设专门管理机构的地、州、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出版、印刷、发行的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
  (二)起草出版方面的规章或行政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三)编制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出版、印刷、发行的审批并实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促进和指导出版队伍的建设;
  (六)维护出版、印刷、发行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非法的出版、印刷、发行行为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条 省和地、州、市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审读组织,主要职责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为出版管理机关进行宏观指导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出版仲裁组织,负责仲裁调解新闻出版方面的民事纠纷。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搞好新闻出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取缔非法出版物的交易活动和出版物的无证经营。
  公安部门应依法对印刷厂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查禁非法出版物,打击印刷、贩卖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物经营的税收管理,及时查处出版、印刷、发行经营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邮政、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查禁传递和走私贩运非法出版物。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印刷企业的管理,严禁印刷或者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出版社必须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正式社号。
  创办报刊必须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登记注册,发给报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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