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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31日)废止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出版、印刷、发行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出版、印刷、发行图书、报刊、日历、图片等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应当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重视经济效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从事各种有益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创作活动,为其作品提供发表、出版、印刷和发行条件,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出版、印刷、发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出版、印刷、发行的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禁止出版、印刷、发行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
  (二)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
  (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社会安定的;
  (四)宣扬凶杀、淫秽、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六)窃取他人创作成果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的;
  (八)国家另有规定禁止的。
 第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取缔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禁止进口或者复制内容不健康的图书期刊和其他印刷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设立新闻出版局;地、州、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出版、印刷、发行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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