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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1988)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推进科研
          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发至县级单位)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
               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应把提高自身的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能力作为立足点,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已有的技术开发机构,应从科技力量、资金、物资等方面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切实发挥作用。


  企业办科研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可以承包经营、独立核算。
  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稳定科技队伍,进一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物价,应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有偿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取合理报酬。

二、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应加强中间试验基地,中间试验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生产的中试产品,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其它中试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推行经济技术承包责任制。

  (一)联合形式有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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