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民办科技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宗旨、性质、主要研究开发方向、任务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金额,组织管理办法、分配制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申请人及机构成员的简要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简历、专长、职称证明,离退休证明,退职、辞职和停薪留职证明等。
  三、申请建立有特殊规定(如高压容器、卫生、爆破、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内容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核意见。
  第七条 各级名称的民办科技机构,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分级审批,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帐户。
  第八条 未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已经建立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到相应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补办手续。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和注销,以及业务经营范围的变更,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归口管理部门是批准其建立机构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将所审批的民办科技机构的情况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负责相应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是:
  一、新产品(包括生物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创新和推广应用。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科研、开发任务和社会委托的研究开发任务。
  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技术、经济论证,技术培训。
  五、从事技贸活动。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以担当技术贸易和人才交流的中介人。
  六、经营与本机构科技活动有关的产品。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科技经济活动,接受科技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照章纳税,按时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