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1988)6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发至县级单位)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开发社会智力资源,鼓励、支持非在职科技人员创办民办科技机构,促进贵州科技和经济的振兴,提高社会生产力,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自由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或私营、个体性质的科技开发经营实体。
  第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社会主义社会科技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扶持发展。
  第四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本省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辞职和经过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科技人员,社会闲散待业和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农村知识青年、复退军人以及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等。
  鼓励持有户口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身份证明的外省、区非在职科技人员来贵州省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二、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方向、任务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与科技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或具有专门技能的专职人员。
  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科技工作条件和固定工作地点。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名称应与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技术业务内容相符,反映行(专)业特点,并在其行(专)业之前冠以“贵州省、贵州省××地区(自治州、市)或贵州省××县(区)‘民办’字样。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可向省、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建立机构的名称、地址、理由、科技活动条件和能力等,同时附下列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