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1984)52号)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制订的
《贵州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大专院校: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委制订的《贵州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获省奖励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六)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和对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重大改革;
(七)我国特有的稀缺珍贵生物品种和矿产资源;
(八)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九)科学技术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重大工程的计划、规划;
(十)涉及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应按科学技术的性质、用途、作用、水平和泄密后的危害大小,结合国内外科技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四)不属于以上三级保密范围,但不宜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资料、数据、文件等,都应标明“内部”字样,不准外传和公开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