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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
  第四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
  第五条 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是违反婚姻自由、自愿原则的,应予禁止。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禁止利用宗教、家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八条 提倡婚事新办。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九条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改变主要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十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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