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转《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计划研究,计划开发的技术成果,除保证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外,研究开发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己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有权自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业余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果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兼职的收入归已。使用本单位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必须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并按协议向单位支付使用费或与单位分享成果。
  第二十八条 专利技术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和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由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单位对以不正当手段登记的合同,应予取消,并会同税务机关、银行和主管部门追回其套取的减免税金、奖酬金和贷款。
  第三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单位不依法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取消其承办技术合同登记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登记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