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兼营技术市场业务,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事业单位兼营技术市场业务。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营业执照。
成立独立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应由主管部门审查,报经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个人经营技术商品或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应经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市级有关业务部门、社会团体和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技术市场经营管理需要,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承办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负责审查合同的性质,认定其内容是否属于技术交易,发放登记凭证,并承担统计业务。
合同登记按有关规定收取适当手续费,用于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支付和税收
第十八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交易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产品成本中列支,或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分期摊入成本。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支付的,在实施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列支。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包干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取得技术交易收入的单位,可从技术交易项目净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奖金。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二十一条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组织业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可按规定从项目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参加人员的酬金。对属于奖励性质的酬金应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二条 单位留用的技术交易净收入,主要部份应当用作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份用作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收益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权益
第二十四条 由技术合同产生的技术权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