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技术交易可在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技术成果交易会进行,可采取技术招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双方可直接成交,也可通过中介方介绍,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成交。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对进入市场的技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九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按互利和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技术交易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经营技术商品和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机构,应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具备条件的个人也可经营技术商品或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在国家规定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中介方态度必须公正。应承担如实介绍技术、指导双方签订技术合同、促进合同的履行和调解合同纠纷的义务,还可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代办技术评估或论证。中介方根据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政府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贸易由专利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应使用统一文本,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凭登记证明到银行提取奖酬金或办理贷款,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