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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转《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重人发〔1987〕44号)


         关于提请批准《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六日经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定为地方性法规,现报请审批。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一九八七年二十月二日
 附:1、《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2、关于提请批准《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说明。(略)

              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管理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促进技术贸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科学技术为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技术市场管理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商品流通,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三条 技术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全法权益。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工商、财政、税务、银行以及其它有关的经济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个人和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

  第六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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