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经济盈利的或有资金保证的单位承担经济担保。
三、贷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提交《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申请书》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可免可行性报告),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经济提保单位后,送开户银行审查及签署意见,再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根据申请贷款单位提出的《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申请书》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市科委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组织技术经济审查,有关专业银行负责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审查。凡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委与银行择优确定后,共同下达科技贷款计划。
第九条 列入科技贷款计划的项目在计划下达后三个月之内,申请贷款单位应与市科委及开户银行分别签订贷款合同或契约,超过期限未办上述手续,则该项目计划自动撤销,并不再立项。开户银行应按指定用途对贷款单位的开支进行监督。
四、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科技贷款指标当年有效。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二年,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的归还和奖罚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实行用贷款项目投产新增加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还款,在新增利润不足时用借款单位自有的各种专项资金归还。确属新产品的还应按重府发(1986)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开发新产品的补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双方都要执行《
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逾期不还者,由银行按规定实行加息。
第十三条 科技贷款项目分贴息和不贴息两种,贴息的贷款项目在项目按期完成(经鉴定验收),并按期付息和归还贷款后,市科委按实际贷款期限给予借款单位一次拨付贴息奖励(一年贴月息3.6‰,二年期贴月息3‰,三年期贴月息2.4‰),该奖励作为借款单位的自有资金。
六、经济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借款单位应用自有资金承付贷款本息。借款单位确无偿还能力时,由借款单位的担保方用自有资金负责偿还。
七、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须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按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