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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渝科委计(1986)153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拨款制度,积极开展银行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以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和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重人行计字(86)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内容的科技项目:
  1.重大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新产品试制项目;
  2.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和移植的开发项目;
  3.中外技术合作开发项目;
  4.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和列入国家、省、市的“星火计划”项目;
  5.资源开发项目;
  6.改善地方科研机构和中试开发基地的实验条件和装备的项目。
  第二条 凡在本市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本细则第一条范围内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贷款。经济未独立核算的单位应由经济独立核算的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条 贷款的开支范围:
  1.贷款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其安装费、原材料(包括元器件)购置费、技术开发的研究费、技术转让费(包括软、硬件)及必需的流动资金;
  2.经过审查批准直接用于所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费。

二、贷款条件

  第四条 科技贷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力量落实,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运输条件、三废治理、劳动力等确有保证,实施方案可行。原则上应备足三分之一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完成后有较好的直接经济效益,借款单位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确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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