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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人才流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文件
 (市办〔1985〕109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人才流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委、办、局,大型厂矿、大专院校,县级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人才流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人才流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委、市府:
  为了总结经验,划清人才合理流动与自由流动的界限,进一步突破人才部门所有,有组织有领导地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做到“该流的流得动,该稳定的稳定得住”,同时妥善处理前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根据省委《关于认真纠正当前人才流动中“几不要”错误做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发〔1985〕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合理使用人才是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关键。要经常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积压浪费,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要及时调整,本单位调整不了的,要逐级上报,跨系统、跨地区调整交流。对要求离开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有正当理由,符合流动原则。工作离得开的,应顾全大局,予以放行,其中调出本市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须由市人事局批准;如无正当理由,本单位工作又需要的,应针对其主要原因,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和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做到留人先留心。  二、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于要求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理流向、专业对口,充分发挥作用和改变我市人才分布、结构、使用不合理状况的原则,有组织、有领导地推荐给用人单位,调动由双方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对跨区县、跨系统交流有争议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调解决或提出仲裁意见,必要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限期调动。

三、今后各单位在引进人才时,要严格掌握合理流动原则,特别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和三线建设单位、重点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在引进人才时不得接收未经批准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各单位对于前段时间辞职人员要进行清理,按照省委〔1985〕21号、68号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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