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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一)凡在国外是公开出售的,应予公开交流,不加限制;
  (二)对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规定要保密的部分,应予保密;
  (三)凡在国外不属公开出售的资料,应对资料来源保密,在国内可作为内部资料交流,但不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图书上涉及这些资料的内容;
  (四)凡在国外不属公开出售的实物应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在科学技术保密方面,尤其在涉外活动方面,若有的领导作的指示与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相违背,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可越级反映。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国内采取的保密措施也是为了防止向国外泄密。在国内应提倡社会主义协作,提倡交流。先进的科学技术,应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推广应用,决不允许借口保密进行封锁垄断。为了保证科学技术秘密成果在推广中不致泄密,在新技术的有偿或无偿转让协议中要规定相应的保密要求,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派人参观、学习其他单位保密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单位,要对派出人员的政治情况负责,并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凡一贯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在保守科学技术秘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奖励。先进事迹由本单位上报,由市委保密委员会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甚至使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流传国外,或被来华的外国人和港澳商人取走的,归口主管部门应予追查,并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处分,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市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委保密委员会、市科委负责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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