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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技术保密档案及其他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利用、销毁制度:
  (一)科学技术档案应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利用。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二)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各单位应据此制订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查阅和使用密级资料的审批制度及登记制度。
  (三)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应放在有保安设施的文件柜中,原则上应在档案室内查阅,个人借出和保管保密资料,外单位索取保密资料,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只准摘抄在技术保密本中,在干部调离时应将技术保密本上交。
  (四)个人外出必须携带科学技术保密资料时,应经本单位主管科技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携带机密级以上资料,应指定二人共同负责,向外单位提供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应交机要部门传递。
  (五)保密的科学研究项目取得成果后,应及时收集、整理一套完整、准确的科学技术档案归档。
  (六)接到升密、降密、解密通知后,应及时在有关档案上准确地重新标明密级。
  (七)经过鉴定无保存价值的科学技术保密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按照科学技术档案资料的鉴定销毁办法进行销毁处理。严禁自由出售。
  第十四条 凡已确定的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应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使涉及保密项目的每个职工明确哪些是属于保密的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保密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应按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参加鉴定人员对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人员,遵守以下守则:
  (一)不向无关的人员泄露科学技术秘密;
  (二)不打听与己无关的科学技术秘密;
  (三)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科学技术秘密;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科学技术秘密;
  (五)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科学技术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科学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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