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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项目的划定和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及其密级,除上级已明确下达的以外,需组织有关科学技术人员讨论,提出划分密级的意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第五条规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批。
  市属和区、县属各单位,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四、第五、第六款的保密项目,由市级主管局审批。
  第九条 本市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市属单位划定的保密项目,由市级各主管局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划定的保密项目,由中央、省主管部门管理。市级各主管局及中央、省属单位应提出本部门(本单位)保密项目清单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和市科委备案。保密项目登记表式样附后。
  第十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升密。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遵照《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第五条规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批。报批单位接到批文后,应负责将密级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原抄送单位。

第四章 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厂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科学技术的领导干部分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选配政治可靠,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作为专职或兼职的科技保密工作干部,并将干部名单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机构,设专、兼职科学技术档案资料人员,对科学技术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并解决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科技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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