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为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加速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的大事。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必须贯彻慎之又慎,积极防范的方针。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科技成果转移和科技情报交流工作上,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既方便交流,又确保秘密,除经国家科委批准对外交流的项目外,对国外必须严守秘密;在国内,科学技术秘密成果,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在一定范围内充分交流。
第四条 保守科学技术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保密。其他方面的秘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六条 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包括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发明)及本市发明项目的研究过程;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研究计划和方案、研究过程及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研究计划和方案、研究过程及阶段性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决窍,传统工艺技术;
(五)引进设备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对引进设备的重大改革;
(六)其他因泄露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工艺技术;
(七)涉及本市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资料;
(八)上级及其他地区定有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
第七条 依据《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