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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五)科技成果的鉴定,要发扬学术民主,实行民主评定。鉴定会出现不同意见,允许争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如实加以反映。鉴定意见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视为通过鉴定;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不同意,不得通过鉴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要讲求实效,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鉴定会、评审会(含通讯评审)、组织验收、专业技术机构验收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凡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只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究任务(或合同)要求,由下达或委托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单位)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对项目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并达到要求、技术路线是否合理、技术资料文件、图纸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书》者。
  2.经过两年以上生产(使用)实践验证的科技成果,技术上成就,经济上合理,经济效益有可靠的统计数据(计算方法应是科学的),由生产(使用)及其财务部门证明,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审查小组对其工艺、技术指标、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考核,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者。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生物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者。但于检验范围外尚须提供其他技术资料者(如药物需提供一定病例的临床试验、新生物品种需一定数量和面积试验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则须另行组织鉴定。
  上述三种情况,出具证明的主管机构的级别,均须和各类科技成果的鉴定级别相一致。即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由省级以上的主管机构出具证明;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由市或省厅以上的主管机构出具证明;市级科技成果,必须由市的主管机构出具证明。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不再进行鉴定。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性研究成果;产业、行业和重点产品发展规划研究成果;重大科技项目、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研究成果等)的鉴定,应采用专家书面评审与质询答辩、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承担者在完成研究任务后,须将全套资料报送组织鉴定部门审查,并由组织鉴定部门聘请9~15名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及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表格式见附件),对研究者进行质询和答辩,并按本办法附件五的格式填写评审证书,经组织评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生效。
  (三)理论研究成果(包括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在省级以上有关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刊物上)发表一财年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评审,也可采用通讯评审方式进行(通讯评审要附每个评审人员的原始意见表),并按附件的格式书写评审证书。对已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并出具证明者,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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