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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以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和四川省科委《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二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技术评审或验收(以下统称鉴定)。
  计划内项目,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鉴定。若任务下达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必须正式发给委托书,受委托部门需在鉴定通过后将技术鉴定证书报经任务下达部门审查批准。
  基层单位乍选项目,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个人自拟项目,一般由所在基层单位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但基层企、事业单位召开的鉴定会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鉴定会所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技术水平高、作用意义重大的项目,可逐级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凡通过重庆市上报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级鉴定;市级鉴定由重庆市科委主持。
  第三条 申报组织鉴定的程序: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组织鉴定部门(或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和全套技术资料,经组织鉴定部门预审同意后,做好鉴定的一切准备工作。
  凡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但应同协作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任务:
  (一)申请鉴定,并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提供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科研设计方案或研究实施方案、技术报告或研究试验报告、计算书、测试报告、检测证明、设计图纸、配方、技术水平对比、使用报告、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方案、鉴定大纲,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指标)。
  属理论研究成果应提供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调查或考察报告、学术论文或专著、应用理论的实际应用报告或验证报告、成果采用单位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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