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单位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上报外,还应同时抄送课题委托单位备案,委托单位应就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向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六)科技团体和个人研究成果,报该团体或该个人所属的主管归口部门对符合市级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由主管单位推荐上报。
(七)市科委负责对符合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及时向国家科委,省科委推荐上报登记。
第七条 上报市科委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格样式及要求附后)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审证书》、《验收(审查)合格证书》:按所附统一格式填报(可铅印或油印),并附原签字名单(可复印)。通信评审的科技成果除报《技术评审证书》外,还应附《个人评审意见表》复印件。
(三)技术资料: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报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研设计方案或研究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研究试验报告、计算书、测试报告、检测证明、设计图纸、配方、技术水平对比资料、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等。理论性研究成果应报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调查报告、考察报告、学术论文或专著、应用理论的实际应用报告或验证报告,成果采用单位的意见等。
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应加以注明,但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报送。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或建议:该成果的应用推广条件、推广范围、设想、对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建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上述材料各一式五份报送市科委。所报送材料必须齐全。文字资料所用纸张必须按标准、尺寸(大型图纸、表格除外)。否则成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科委对上报的符合市级以上管理条件的科技成果,经审查合格后,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重庆市科技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布。对先登记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发给《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先申请专利同时又符合科技成果管理范围的科技成果,也可申报登记。
第九条 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对成果有争议的应在成果公报发布后两个月内提出。由市科委将异议转由推荐部门处理。该部门在收到异议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市科委,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者,则视为撤销该成果。如在两个月内未有人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符合市级成果管理范围的成果由市科委发给《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如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撤销。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主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部门有责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流、交易、推广、应用,对有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