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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起草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发布公报以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向上级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以及发明项目。
  (五)组织科学进步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授奖工作。
  (六)技术成熟、经济效益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开发,以及技术市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可以出口的技术成果,组织技术出口工作。
  (八)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进行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填表上报。
  (九)按照国务院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省、市有关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作好科技成果保密工作。
  (十)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管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科技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有关规定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方予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上报、登记程序。
  (一)科技成果一般按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主持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同时抄报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中除参加单位研究的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后,可单独上报外,一般均不得单独上报。
  (二)各区、县科委和市级局(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对符合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成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及时自送市科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和省级各部门所属在渝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若为市下达的项目或受市内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研究成果主报市科委,抄报其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和受市外单位委托主持研究的项目以及自拟项目主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送市科委。其中,自拟项目也可以主报市科委,但是不能同时主报几个部门。
  (四)在渝的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或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亦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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