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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为了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指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指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新方法等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科学、科学管理与软科学方面的能够直接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较长的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或产品),其性能指标全面达到或超过原技术(产品)的水平,或对引进技术有较大的改进,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适合于在我国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在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重大发展、创新或在此过程中取得的必须的配套技术成果。
  (五)为阐明某种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属于应用基础的非定向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生产建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调查、考察、标准、计量、科技情况与科技管理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的具有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各区、县科委、市级各局、公司和各基层单位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成果管理人员。
  第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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