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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部分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一年至二年。
  住宅用地可按所在地的等级标准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党、政、群团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及幼托等单位非住宅用地,经批准可减收或缓收土地使用费。
  本条规定不收、减收或缓收土地使用费的,如改作营业用地,应按所在地的等级标准加收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对违章占用土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在违章期间,按所在地的等级标准加收一倍至五倍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应在用地前一次缴清土地使用费。超过批准用地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章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收入属城市维护建设的专用资金,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定期划拨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属或收费争议,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过去本市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附:城镇土地使用费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费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征费标准如下:
一等地区    甲级0.50元  乙级0.40元  丙级0.30元
二等地区    甲级0.25元  乙级0.22元  丙级0.18元
三等地区    甲级0.15元  乙级0.12元  丙级0.10元
四等地区    甲级0.08元  乙级0.06元
五等地区    甲级0.04元  乙级0.03元
六等地区    一律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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