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重府行政规章〔198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对城镇土地的所有权,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地产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专门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三条 征收土地使用费的主管机关是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以土地使用征记载的面积为计费依据,按规定等级标准计算征收。未登记发证前,由使用人据实申报,按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经界有争议的,按使用人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按不同地区划分为六等十四级。各等级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中区适用一等至四等;江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北碚、大渡口区适用二等至六等;南桐矿区、双桥区和各县城、建制镇适用三等至六等;不属镇的工矿区适用四等至六等。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等级地区范围的划分及调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各等级地区的划分及调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年分两次缴纳,上半年在三月底前,下半年在九月底前。超过缴纳期限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使用费1‰的滞纳金。
  拨用国有土地,从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由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 对军队用地;寺庙、教堂、公园、名胜古迹用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共共用地;铁路线路、站台、道路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用地及必要空地;水利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矿山、林区建筑物以外的用地;油库、炸药库建筑物以外的安全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