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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汇总全市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年终向市政府报送总结报告;并对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负检查督促之责。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受市城乡建委领导。
  凡有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的区、县,区、县城乡建委(局)要按季向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报送配套费用收取、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按收费总额提取千分之三的管理费作为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业务费开支。

四、其它

 第二十条 由开发建设公司统一征地拆迁,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综合小区开发,自愿按详细规划总图配套建设的,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可不收取配套费,由开发建设经营单位将配套工程费用摊入商品房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附表所列综合配套工程项目共四十二项(其中市政环卫绿化设施十二项),均属小区级的配套工程项目,其收费标准为目前住宅建筑综合平均造价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八一。今后综合平均造价变动,即按此比例进行调整。
  本办法附表中未计算收费的配套项目,所需建设投资,由使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配合开发进度统筹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重府发〔1984〕257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收取配套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含附件)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件:《重庆市居住小区综合配套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表》
      重庆市居住小区综合配套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表

───┬───────┬────────────┬─────┬──────┬──────┬────
 序 │       │配套项目及所需投资   │房屋建筑每│ 占配套费 │配套费占  │
   │       ├──────┬─────┤m2收配套│      │房屋综合  │
   │项     目│建筑物   │投资金额 │费(元/ │      │平均造价  │备 注
   │       │工程量   │     │m2)  │ 总额的%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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