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客运车站、码头建设项目中的售票房、行李房、站台、候车(船)室、调度室业务用房。
6.本城镇居民建自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内的。建出租住房和营业用房按第七条办理。
上述建房面积,均按减除建房原地拆除的旧房面积计算,但不包括农房。其中有经危房鉴定办公室鉴定的危房部分,按拆除危房面积一平方米减新建面积二平方米计算。
除综合开发区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仍按重府发〔1983〕1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为方便建房单位,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派人在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办理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等事项。
三、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凡属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开发区的综合配套费和非开发区的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均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
大渡口区建房在市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配套费转该区收取。
江北县龙溪镇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配套费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收取。
第十二条 在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转各区、县按当地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收取的配套费,只用于收费规定的配套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配套费视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在建设银行开设城市建设配套费专户。市收配套费的安排使用,属于维护项目由市城乡建委编制计划,下达执行;属于基建和技措项目的投资,以市城乡建委为主编制计划,会同市计委下达执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新综合开发区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统收了配套费的,开发组建单位按小区级详细规划中的配套工程项目编制投资计划报市城乡建委,经批准后按工程进度拨款,由开发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六条 凡用市收配套费安排的工程项目和工程的包干概算式或施工图预算,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应参加研究和审定;工程竣工后,参与验收和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由区、县自收费用安排的配套工程项目,由区、县城乡建委(局)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用配套费安排的工程项目所需“三材”,分别由市和区、县计委统筹安排。配套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由开发组建单位纳入规划设计总图无偿提供。负责组建开发单位的管理费按百分之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