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片改造,在规划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各项工程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2.零星征地或旧城内插花建房,在设计红线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3.大、中专院校在校内或征地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根据川委发〔1985〕36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七十五,每平方米三十三元二角一分;其中师范院校为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4.与外省合资联办工商企业,除开发区外,在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建房,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根据川府发〔1986〕33号文件的规定,按在原地建房和新增建筑面积计算,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四十,每平方米十七元七角一分。在开发区内建设的按第四条办理。特殊工程项目,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可减、缓、免。
第九条 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收取配套费标准,由区、县自行制订,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建制镇和小场镇配套费收取标准,可按省政府川府发〔1983〕20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下列房屋建设免收配套费:
1.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园林和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业务用房,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用房,以及邮政、公共通讯、市政养护、公路道班业务用房。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第四至第七条办理。
2.各类学校建教室、实验楼、文体活动室、礼堂、图书馆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中、小学和中师、幼师、幼儿园的教师住宅及学生体集宿舍。
建校办企业按第四至第七条办理。
3.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荣军院、伤残人员的医疗、收养安置设施和国家规定免收“三税”的聋、哑、残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包括工作人员住房。
4.建属小区级的公建配套工程,市和区、县直接组织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的“农转非”居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