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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第十条 工矿企业应建立科技情报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情报人员。由主管技术的厂(矿)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同时受上级科技情报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为提高本企业产品质量、创优质名牌产品、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差距的对比资料。
  2.为确定本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生产可行、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情报资料。
  3.为本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搜集、提供国内外有关生产技术的先进水平和工艺技术情报;为合理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开展技术经济评价,提供对比分析情报。
  4.为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生产、技术、科研所需的文献资料。
  5.及时向上级提供本单位的科技情报,并根据要求和委托,提供情报资料或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技术研究,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应建立科学技术情报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科技情报人员,由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同时受上级和市科技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为本单位确定科研方向,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拓新的科研领域,提供有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动向、趋势以及最新科学技术成就的情报。
  2.为本单位选定科研项目,制订研究方案,攻克科技难关及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并开展代查、代译、复制和定题服务工作。
  3.为本单位科研、设计成果的鉴定、评价,有针对性地提供国内外研究现状、规模、水平、经济效益等情报,并为其推广提供咨询服务。
  4.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或情报向上级情报机构提供,并承担上级或市科技情报中心委托进行的科技情报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十二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建立重庆市的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做好微型电子计算机的应用试验和推广工作;重视声象、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方面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四、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三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科技情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情报事业,熟悉情报业务,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技、经济知识,掌握文献检索方法,至少会一门外语,能独立从事情报分析研究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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