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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重府发〔1984〕265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市各区县,市级工业、农业、交通、城建、医药卫生部门、财贸系统、企业公司,大中型厂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均应建立科技情报机构,配备人员,开展情报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科技情报机构都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搜集、整理、提供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互通信息,为科学技术进步、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重庆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委科技情报处具体负责拟订重庆科技情报工作的法规、章程和规划、计划以及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等项工作。

二、科技情报机构

  第五条 重庆科技情报系统包括重庆市科技情报中心,市级各有关局、公司、各区县科技情报机构,厂矿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技情报室,专业科技情报所(站),都是全市科技情报系统的组成部份,均应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情报工作,并完成在全市科技情报系统中承担的任务。
  第六条 重庆市科技情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建立全市科技情报网络,沟通信息,加强交流,提高文献资料的利用率;组织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发展预测、技术评价、技术经济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全市科技情报网络是以市科技情报中心为核心的、主要由各级科技情报机构或科技情报人员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组织起来的科技情报体系。其任务是传递信息,交流技术,组织攻关,开展情报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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