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成绩显著或评为市以上(含市)先进科研单位的所长,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浮动晋升一级工资,连续两年浮动晋升后,转为固定工资。
获得晋升奖励的职工(含所长),仍可按国家工资调整的规定晋级。
所长有权对职工(含副所长)进行奖惩,包括晋级奖励和辞退处分。
三、建立基金和自主发放奖金
科研单位用纯收入建立四项基金: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应占50%以上,所长基金占5%,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占45%以内。科研单位有权在基金限额内自主开支,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科研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按内部责任制自行决定奖励基金的发放办法。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30%时,对超过的部分,采取加大科技发展基金比重的办法,将部分奖励基金调整为科技发展基金。其调整率为:全年发放奖金超过年标准工资30%未满40%的提取科技发展基金率为30%;超过40%未满50%的提取率为100%;超过50%以上的提取率为300%。
对军工向民用、城市向农村推广转移科研成果的纯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给推广转移有贡献的人员发放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全面完成科研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的所长,按全所职工总数10%的高额获奖者的奖金平均值领取奖金。
四、促进人才流动
科研单位根据科研需要,增加科技人员应不受原编制限制。有权对调入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不合条件的,可以拒绝接收。
科研单位有权从外地、外单位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合同制并自行确定报酬。允许用非所学或在本单位确实不能施展才能的科技人员提出辞职,根据事业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合理流动。允许职工留职停薪,在市内流动。
五、兴办各种科研生产联合体
科研单位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保证完成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及横向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地面向社会,与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农村的“专业户”、“个体户”结合,组织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入股分红,也可以收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费。在保证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部分科技人员到外单位搞技术承包,所取报酬由在外搞承包的人员和在本单位承担其工作的人员,共同合理分配。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