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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单位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单位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科研单位及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解决目前科研单位吃“大锅饭”及科技人员部门所有的问题,特制定放活科研单位的暂行规定。
  一、积极推行“有偿合同制”
  一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都应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承包责任制;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
  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接受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科研任务,必须签订合同,其应得经费按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科研单位对科研成果拥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和自拟课题的科研成果,规定了密级的,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转让,其它科研成果自主转让。科研成果一律实行有偿转让。科研单位应积极向市有关部门提出推广转移的建议和方案。科研成果半年内没有在市内采用时,科研单位有权在其它地区、行业进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止。
  市府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向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提供基建、大型设备和仪器的投资,已建立的渠道应保留。
  科研单位的非生产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培训及经科委核准的中试时间内的中试产品等)免征一切税和能源交通集资以及用于自筹基建项目投资的建筑税。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科研单位的新产品免税三年。
  对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因科技开发和新产品研制需要,视其偿还能力,予以低息优惠贷款。
  二、实行所长责任制
  所长全权代表科研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实行任期制。副所长、总工程师由所长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科、室领导由所长任免。
  所长有权决定本所的业务、财务、人事、中试、生产等一切重大工作。
  所长全权支配所长基金。
  所长有权对有特殊贡献的副所长和以下职工晋升一级工资,每年晋升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3%;所长有权对有突出贡献的副所长和以下的职工浮动晋升一级工资,费用在所长基金中开支。调离本单位后浮动晋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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