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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的通知

  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一至二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又未列入市新产品发展计划的,由主管局汇总,报市经委或市科委批准,经市税务局审核后,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新产品经鉴定合格后,进入市场初期,工业部门可以自行试销,也可以委托商业部门试销。新产品试销期由主管局、(总公司)、或公司(总厂)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产品确定,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定,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新产品要实行薄利多销,优质优价。试销期满,应按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正式出厂价格,办理报批手续。
  发展新产品所需的原、燃、材料和其它物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纳入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对利用工业废料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工业废料一律不计价收费。对经过简单加工的,可适当收取加工费。

七、开发新产品的奖励


  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奖励有功人员,市设立“重庆市新产品百花奖”。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新产品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荣誉奖为主,对个人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开发新产品基金”中开支。
  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家、省、市空白的新产品,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申请国家发明奖或者省、市科技成果奖。
  企、事业单位对研制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可按国务院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取奖金;生产单位可摊入生产成本,或从企业开发新产品留成利润和企业开发新产品基金中列支;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开支。新产品的经济效益按批试鉴定,正式投产后第一个整年的效益计算。奖励的审批权限,一、二等奖由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审查、批准,报市经委、科委备案;三、四等奖由市属各专业公司审查、批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项目不得重复授奖。

八、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重府发〔1982〕145号文《重庆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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