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补助费。
(3)企业从留用的企业基金中,提取用作发展新产品的费用,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从企业科研专利、成果转让、设计、技术服务等收入中解决。
(5)从银行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以及科技贷款中解决。
(6)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发展新产品所得的留成利润。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诸条执行。有关局、(总公司)、公司(总厂)可从结余的管理费或集中的集体企业上缴利润、合作事业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发展新产品。
五、为加快我市新产品开发工作,筹集必要的资金,市府确定建立市“开发新产品基金”,其基金来源:
(1)在批试鉴定后,试销一年的期限内,企业在保证完成年度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可采用税前留利的办法,将新产品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留给企业(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补足到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集中作市“开发新产品基金”。
(2)市财政根据财力的可能,每年拨一部分资金作为市“开发新产品基金”。
(3)从集体企业上缴的管理费中,按财政部、轻工部规定,用于新产品开发的费用中集中一部分。
(4)停、撤新产品项目的补助费,以及完成项目的结余补助费。
(5)国家、省、市经委用于发展新产品的辅助拨款,根据合同应收回的部分。
基金的使用范围:
(1)试制工业新产品和改进老产品的补助费(包括购买技术、资料、样机、协作配套等费用)。
(2)为保证产品质量,添置必需的检测设备的补助费。
(3)为保证新产品批试生产的工、模、夹具的补助费。
(4)市府审定的“市优秀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基金的管理:
由市经委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设立专用基金帐户,并负责基金的收支工作。
六、新产品的征税、价格管理和物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