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重府发〔1983〕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颁布。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切实抓好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成为当务之急。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品竞争能力。但是,新产品的开发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与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各工业管理部门和所有企业的领导同志,对此必须引进足够的重视,要下决心,认真制订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新产品的发民,力争在近期内取得显著的成绩。
                       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开发新产品若干规定

一、新产品的范围


  新产品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性等方面比老产品确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

二、新产品的计划管理


  各工业局(总公司)、公司(总厂)、企业都要根据国家计划,市场预测,立足于当地和企业现有的技术、设备,统筹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使用的可靠性和投产的可能性,编制新产品年度试制计划和投产计划,以及三至五年新产品发展规划。要努力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试制一代,规划一代;开发一批科研新产品,创制一批名牌、优质产品,组织一批新产品投产,引进一批样品仿制,改进一批老产品。
  新产品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局(总公司)、公司(总厂)应分别对公司、企业上报的计划,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和综合平衡,订出局、(总公司)、公司(总厂)年度新产品试制、投产计划和发展规划。市经委、计委、科委将选择较重大的新产品,编制全市重点新产品年度试制、投产计划和新产品发展规划。各级新产品计划都要按季度订出进度安排。
  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计划,必须纳入各级计划管理渠道。各级技术部门应协助计划部门,对新产品的试制、投产进行统一安排,统一下达计划。各级统计部门应按季度,统计上报新产品试制、投产情况,全市新产品的统计由市统计局负责。

三、新产品的组织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